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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有理有据的减少死刑

www.sinoca.com 2009-08-03  中评社  [复制链接]  字体:

 
中国执行的死刑数量已开始减少。

  北京8月4日电(评论员 张沐)据悉,在华盛顿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除了登陆月球外,其他什么话题都谈。中方强烈要求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得到美国的允诺;而美方则更多地对人权与环保问题施压,在减少死刑判案上,中方也明确作出承诺。美国《纽约时报》7月30日专门发表文章称,“中国承诺减少死刑”。事实上,这本来也是中国既定的司法改革规划之一。

  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从少数变为多数,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适用死刑持越来越严格的立场。全世界现在只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而真正在司法实际中频繁执行死刑的已经微乎其微。而中国对于死刑的方针是:既不废除死刑,又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然而每逢集中“严打”时,“从重从快”提得太多,而“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提得太少。自2001年北京争得2008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后,中国的死刑数量开始减少。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沿革中,“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民间相沿成习最简明直接的道理。所以,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中国迄难改变的铁律。即使到今日,但凡法院有对杀人者“刀下留人”的判决,还常常会引来宗族、亲友乃至基层社会的声讨和围攻。据调查认为,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反对废除死刑,人们担心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因此受到威胁。

  问题的关键是,所谓“罪大恶极”须处以极刑的,非仅是杀人者,在中国的刑罚制度里,还涉及到诸多领域。1910年,经修改后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死罪20多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19条。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挂死刑的条文有28个,其中15个是反革命罪。全法共192条,可判死刑的占14.59%,占分则103条的27%。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共452条,死刑条款78条,占全法的17%;《刑法》分则共350条,涉及死刑条款78条,占22.3%。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罪12条,涉及死刑8条,占66.7%;危害公共安全罪26条,涉及死刑6条,占23.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2条,涉及死刑20条,占20.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1条,涉及死刑11条,占35.5%;侵犯财产罪14条,涉及死刑5条,占35.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条,涉及死刑12条,占13.2%;危害国防利益罪14条,涉及死刑2条,占14.3%;贪污贿赂罪15条,涉及死刑3条,占20%;军人违反职责罪32条,涉及死刑11条,占34.4%。有60多种犯罪行为皆可判处死刑,包括逃税、挪用公款、贪污受贿、集资诈骗、毒品走私等等。而且,作为省级高级法院,就可以直接终审死刑。

  对此,国内有相当多的法律专家提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决定》规定,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统一适用死刑标准。

  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为了实现死刑核准与死刑二审开庭相分离,最高法院展开建院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扩编,从全国各地抽调300余名法官进京。在原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基础上新设立了三个刑庭,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不过,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极刑,无论对家庭还是社会,都存在着双刃剑的效应。保留死刑有利的方面,首先是直接消灭严重恶性犯罪者,使其不能再危害社会;其次是震摄犯罪,促使其他犯罪份子放弃作恶,改过自新,重新作人;三是平息民愤,减少民间的复仇心理和报复行为。而负面的效应也很明显,诸如对罪犯执行死刑后其亲属痛苦、刺激的一面久久不能消失,易产生不满,形成消极抗拒的社会力量;且死刑越多,对立面越累积,对抗情绪越大,社会基础就越不稳定;此外,对独生子女的死刑有时会形成5个家庭的不满;至于出现错杀冤杀案件后,更是后患无穷;还有,对经济犯罪执行死刑以后等于是灭了口,丧失了活证据;类似“前赴后继”的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一再反覆地提醒人们,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苛性。否则就会造成认知上的混乱和相应的一些不良影响。执行死刑数量多还涉及到国家安定治理的形象问题,也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

  在中国,非法集资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金融领域,中国证券死刑第一人——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8000余万元人民币。而美国的麦道夫诈骗金额已达600亿美元,大部分皆被其挥霍一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杨彦明。但美国经济犯罪法律规定基本上不能判处死刑,因此麦道夫被判处150年监禁。相形之下,反差立见。

  值得一提的还有,中国正处于转型期,各种行业的制度规范、规则上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不公,人心浮躁,失业率逐年增高,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无工可做等,加以诈欺投机博彩暴富现象时有发生,也都是诱发和刺激不良之徒铤而走险犯罪的重要因素。据统计,犯罪人员70%是穷人,而这些穷人中有80%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甚至有的共犯个案中全是进城的农民工,少则3至5人,多则10人以上。他们也是不幸的。从心理学上分析,人的行为和心理在一定环境刺激下有可能身不由己,由此可见死刑在遏制这类犯罪的功能上的有限性。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日本每年不超过两位数;美国从1973年到1995年是303人执行死刑;韩国每年不超过20人;印度每年执行死刑的100人左右;而在台湾从1950年到1992年共480人执行死刑、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同一种犯罪,涉港涉澳案件和在中国内地审判和港、澳审理结果大不一样。中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死刑犯最多的国家,据大赦国际组织统计,去年中国共判处死刑7000例,执行死刑1718例。如今,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的态度,加拿大对赖昌星的引渡即是如此。不待言,尽量缩窄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挂死刑的条款,的确是检视中国现行《刑法》的当务之急。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直言应该取消死刑。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在法律的框架内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公众对法律保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对于保障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的意义。更有人强调,当前要重点解决的不是改革刑罚制度,而是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从保护守法公民的角度着想,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着想,死刑非但不能全面废止或逐渐减少适用,恰恰相反,为保障社会的顺利转型,现阶段凡是有人触及死刑的高压线,就该严格依法处决。如果把法律当成一条橡皮筋,可以随意拉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从何震慑犯罪?按现有刑法的规定,不少已经被查处的巨贪是应该被枪决的,然而,曾经疯狂敛财数百万甚至近千万者却还在从容地呼吸,这给反腐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果。叫嚷全面废止死刑,如同是在为大奸大恶之人争取生存的空间,这是一剂毒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采信不得。

  以上很有点类似儒家“仁政”与法家严刑峻法之争的司法学术争论。也许,相对于“全面废除”和“反对废除”的观点来看,“增设长期刑,减少死刑适用”更符合中国死刑改革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博士说:“司法部门应尽量减少死刑判决,有理由不杀的人决不要判处死刑。”先前他在担任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谈到,中国的刑法要考虑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

  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长刑期为15年。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从技术的角度看,立法者认为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应该存在一个较大的差距;而且考虑中国人60岁已属于老年的传统观念,一个人犯罪被关押20年后,已经成为老年人或者即将成为老年人。所以,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定为20年,也符合中国人的社会文化习俗和大众心理。当然也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监禁时间过长必然造成费用的增加。现在看来,当初起草《刑法》过程中,似乎存在部门利益的思考在内。

  有期徒刑最高20年的限制,且须数罪并罚才行使,再重就是无期徒刑,这之间出现刑期空白,的确不够科学。而且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等方面也存在各种漏洞。刑法虽然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但又规定死缓期满后,除了极个别的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之外,绝大多数死缓犯将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么是死刑立即执行,要么则有可能仅是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刑期之间落差如此之大,足显刑罚体系过于失衡。同样,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认罪伏法,接受法律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就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除了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外,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这样一来,对于多数曾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最多蹲个一二十年”就能走出高墙。这样的刑期有时难免会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整个刑罚体系也显失公平。

  对此,法学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在讨论改革刑罚制度时,已经提出刑罚应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作为正在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中国,有必要对现行的死刑法律规定重新加以检视和改进。既要维护法律公正,加强对犯罪审判课刑的科学性、有效性,加强对罪犯惩罚的严肃性和教育感化,杜绝司法舞弊和贪腐行为,同时通过结合有理有据地尽量减少死刑,来维系司法的尊严、社会进步与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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