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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清朝典妻:嫁妻卖子 法不能禁 义不能止(图)

www.sinoca.com 2009-04-01  华文报摘  [复制链接]  字体: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现象作了准备。

  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


 
典妻契约

  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清代典妻现象大量发生的时代背景

  第一,清军入关前后,大量抢夺他人妇女,因此民间买卖妻女之风兴盛。清初康、雍、乾三朝号称“太平盛世”,然而汪景棋在其所著的《西征随笔》中以陕西为例写到:“然督抚藩臬,皆满洲人为之。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仁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

  第二,生活极度贫困。根据毛泽东《兴国调查》中所述,我们从中不难推想清代的情形。“在兴国,地主和富农不仅有妻,还有若干妾,中农的百分之十,贫农和手工业者百分之三十,游民的百分之九十,雇农的百分之九十九,连妻子都没有。”生活的贫困使典妻现象大量存在。

  第三,出于随俗、从众的心理。据《琢县志》记述,当地民俗“尚有一种卖妻之恶风。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卖至某姓,女家与某姓依然以亲戚相往来。其不讲礼教之过,有如此者”。

  第四,夫权思想的影响很深,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封建婚姻是建立在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女子一旦结婚,就成为男性家族的私属物;妇女没有政治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夫荣妻荣,夫损妻损;妇女没有经济权力,必须依靠男子生存,受其支配。妻子的作用在于“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如果男人不能自活,典妻也就顺理成章了。

  第五,清代社会通奸现象的大量存在,引起了众多的休妻事件。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婚姻奸情类”档案数统计,乾隆年间,各省区每年上报朝廷批决的婚姻类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这800件中,因通奸引发的约为250-530件。

  第六,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典妻婚的思想根源。典妻婚从表面看,好像与封建的贞节观自相矛盾,实际上正是这种封建妇德所造成的恶果。因为封建的贞节观片面要求妇女对丈夫忠贞,以保持血统的纯正。当“断子绝孙”的威胁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存亡时,贞洁观只能服从“传宗接代”,正所谓“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第七,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在封建社会,农民生活极其贫困,因此很多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制定族规时都写有要求族人相互帮助的条文,如有些家谱中规定:“夫亡独可哀而节义至重,如有寡妇孤儿最宜存恤使幼有所依而节得以全。”但这种保障是有条件的,“其有媒孽夺志或谋其财产而故离其母子者众共击之甚假公以正其罪也”。

  这种互助不仅条件严格,而且在执行中效果也大打折扣,更不用说如东北地区这样的移民目的地了,人口流动使宗族组织不复存在或十分薄弱。到了清代末期随着经济的转型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农村经济的崩溃,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就显得更加杯水车薪。

  清代的典妻有哪几种动机

  1.因贫而典

  男人因为贫困而典卖妻子,这是最通常的一种情况。如“陕督题:赵成都因贫捏以已身故,托人将妻徐氏嫁卖经郭宽契买作妾。赵成都屡往索钱,郭宽将其谋杀。”又如“黄万安因贫将妻章氏捏作孀居弟妇,浼人辗转说合,卖与余姚县知县疏筤作,嗣欲往探借贷,因无人引领入署,该犯即串嘱妻叔章礼庆出名具控疏筤买娶有夫之妇,希图讹索,实属狡诈。将黄万安比照将妻作姊妹嫁人杖一百律,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清朝野史大观8231;清人逸事》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

  这些都是典型的因贫困而典买妻子的事件,以人为物,按年龄、容貌论价,将自己的妻子作为商品换取生活资料。更有一些情况是,一些妇女为了自己的家人生计,不得不自卖自身,被典的妇女往往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

  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

  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待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杨氏丈夫家里的亲人)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个人家。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来命运只有听天由命了。

  2.处罚不贞之妇

  如:“奉尹咨:孙富有与大功弟妻通奸,后其夫将奸妇卖与他人为妻。”

  3.变相霸占妇女

  “赵端士因见胡任氏被夫责逐回家,起意乘机谋娶,给伊子赵伯麟为妾,商同曹之铎等将胡有义唤至,令其休妻不允,该犯即以告官之言恐吓,并起休书稿底,逼令誊写。胡有义畏强照写,嗣赴学院衙门具控,又被该犯浼令孙精一拦回。该犯见事已寝息,往向氏母任陈氏说允聘娶作氏,与赵伯麟成婚。”这是一起典型的霸占别人妻子的案件。

  又如,张俊保意图谋娶郑氏为妻,许给郑氏之母郑陈氏财礼,嘱令转向张孝相商休弃改嫁。郑陈氏贪利允从,张俊保即浼胡老黑等为媒,送给财礼钱文。郑陈氏嘱伊子郑长明写就休书,向张孝捏称郑氏患病,诓令张孝至家,郑长明母子逼令休妻不允,郑长明捉住张孝手脚,涂墨按印休书而散。

  张俊保迎娶郑氏成婚,彼张孝邀同贺宗孝等同赴郑长明家理论,郑陈氏不服争吵,张俊保听闻赶往,将贺宗孝揪扭,被张孝殴伤,将郑氏拉回。此类案件有两个特点:第一,妇女本身的意志在封建婚姻中往往被漠视;第二,矛盾的主要当事方往往是女方的家人和女子的丈夫或是第三方与女子的丈夫,妇女在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4.诈骗行为

  北抚咨:李怀志将妻范氏捏作为妹,改嫁廖志德为媳,李怀志捏称被拐,向索钱文。复起意纠众抢回,希图勒索。

  又如:姜兴价买武发起之妹武氏为妻,后因贫复将武氏捏作伊妹转卖与张范为妻。曾向武氏言明过门后乘机拐回,嗣因无隙可乘,起意强抢。邀允白天章等一共七人,夜前往将武氏抢去,并拒伤张范。

  清代是一种宗法社会,它要求人们从婚姻的缔结上必需服从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之下,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愿望,而是家庭的利益。”因此只要家族需要,妻子作为家族中“承宗庙,继子孙”的工具,完全可以被牺牲。而且因为在婚姻的缔结上,漠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双方的结合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还形成了童养婚之类的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但没有感情基础,妻子也往往因此而对被出典的事情表现冷漠。一些妇女被反复买卖后甚至还参与了一些以自己为诱饵的诈骗行为。

  清代典妻现象的形式

  清代典妻婚现象,因为地区的不同,名称和形式也各有所异,习惯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为典妻与雇妻。雇妻主要是验日取值,期满则归。大体上,时间长的叫典妻,时间短的叫雇妻。按各个地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

  1.典妻与租妻

  此类现象大体上发生在江浙地区。在宁波,典妻双方要有媒证,订契约,载明期限和价格,通常是一、二年为租,三、五年为典,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有钱人家的妇女如长期无子,在征得妻子同意后,经中间人介绍,可以向穷汉典妻。

  2.招夫养夫,坐堂招夫

  在松阳,因原夫贫病,妻子征得原夫的同意,把典夫招到家中,收取典金,以供原夫的生活,这种情况被称为“坐堂招夫”。

  3.租妻借妻

  在江苏地区也有这样的典妻形式,有人长期贫病,经三方同意,请中间人说合,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子;条件是典夫要承担其家务劳动,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入生父宗;一旦满足原订的条件,就解除关系。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开家,租妻通常要离家。

  4.捆妓

  就是原夫将妻子,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出典时,双方立“捆身字据”,这个字据按时间长短可以分为大年(16个月)、中年(14个月)、小年(10个月)。妓院根据女子的容色、年龄支付典金。这种习俗在天津被称为“押帐”。不过,在字据上还要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注明“俟限满,帐还清,准其妻离馆”等字样。

  5.搭伙

  东北地区流行的一种风俗,夫在外长期不归,妻生活困难,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签订搭伙字据,字据写明:“因贫难度日,并为债务所迫,今由搭伙之夫代为还债。本夫回家时,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还有一件关于搭伙合同的档案:“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三佰元正,押帐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

  在清代,东北地区是一个重点移民地区,整个清代直到改革开放之初,几百年的时间里大量关内民众移往东北地区,同时东北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移民现象。特别是清朝末期,随着东清铁路和满州铁路的兴建,大量的工业移民进入东北地区,因此搭伙现象正是同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习俗。

  清代典妻现象有自己的特点

  清代典妻现象特点明显,比如在《吴友如画报》中有一幅〈典妻贩婢〉,两个男人站在桌子旁,一个男人着粗布衣服,一手拿着一张纸券,一手指着这张纸券,对对面的男子说着什么,他身后有一个年轻的女子,面有羞色,用手掩着脸。对面衣着华丽的男子目不转睛的看着女子,厅中还有四个女仆,也指着少妇,窃窃私语。

  画的上方还有一段文字:“刘某,广西平南人。妻某氏,年二十余,丰姿绰约,静好无尤。虽居贱食贫,绝无怨意。今春平南荐饥,贫家卖男鬻女,为救饥之计。女价颇廉,刘思生财之道,别无他计,若贩女转售东粤,利市可获三倍,而家贫苦无资本,一再踌躇,因商于妻,将其贷于富家,而以妻作抵焉,妻许之。富家涎其美,遂贷以三十金约期取赎,过期即作割绝论,署券而去。刘得金即贩两婢,附船东下,以为指日获利,床头人不难璧还也。讵舟到玉省河,夜泊花埭之茶溶。被匪三人窥破行径,知其孤弱可欺,竟驾舢板托言巡查,登舟检观,见有二女,诬以拐带劫去二女。刘再三分辩,匪即按枪指吓,刘畏其凶悍,不敢与较,任其扬长而去,而自顾,两婢既失,家室又空,懊恨欲绝,始悔前之妄思发财,作无耻之事,而反不能自保也,亦已晚矣。”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的典妻现象的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习俗十分公开。平南地处广西东南部,并不是太封闭的地方,但也存在对妇女立券典质的情况。第二,典妻现象在民间已经习以为常。通常典妻都是因贫困无法生活,急需用钱,被迫典妻。刘某并非急用钱,而是想用典妻的钱贩卖奴婢发大财,而他妻子竟然“许之”。可见,民间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像纳妾一样,成为社会化的俗规了。第三,典赎并举,以人为物。刘某将妻子典给富家,富家给了他三十金,并约定时间,到期要用原金来赎,否则就要割断关系。就和典当衣物一样,女人就成了“死当”,归典主所有。

  此外,清代典妻婚还存在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仍然保持同前夫的夫妻关系。

  第二,典妻目的多以生育为主,留子不留娘,原妻为正式母亲。如定海一带,典子对亲生母亲叫“婶婶”。其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被典妇女在典期内生了男孩后,就可归回原夫家,故俗称“租肚皮”。

  明代著名文学家冯梦龙在《醒世恒言》中记录了一个《十五贯戏言成巧祸》的故事,清代的朱素臣将它改编为《双熊梦》,只不过是将妾改作女儿,将典妻改作卖给人家作丫头。但仍然保留了典妻婚的种种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封建道德与典妻现象在传宗接代大旗下的妥协。

  第三,被典女子在典租期间通常住在典夫家,由男方负担其生活费用。有的典夫允许典妻一年回家几次,但不得与原夫发生性关系,有的典夫则不许典妻回家探望。

  第四,有的典妻现象具有社会自救性质,如招夫养夫、搭伙、拉帮套等,原夫家与典夫家往往都比较贫困。招夫养夫通常是原夫家因疾病等原因缺少劳动力而典夫一般是缺少生产数据,双方在生产和生活上具有很大的互补性。拉帮套即是已婚女子因原夫生病不能自活,就将自己典给另一男子,但典夫要住进原夫家,这位住进家的男子俗称“套股子”;他要负担全家生活的重担,民间又称“拉帮”。

  正因为这种互助性,女子典卖自己期间所生的孩子,也往往采取平分的方法,如拉帮套在结束时,双方要协商同意,并请人写一张《过子契约》,然后还要举行所谓“劈犊子”仪式。过子要改用套股子家的姓,并管他叫爹。如果这期间被典妇女只生了一个孩子,则视实际情况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分给谁。两家的关系也十分有意思,双方套股子关系结束后,因为孩子的原因,双方还是亲戚关系,并且可以互相往来。

  男子用钱币租用或雇佣女性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方式,与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卖淫业可谓异曲同工,典妻婚的本质就是使通奸卖淫合法化,正与封建礼教相悖逆,相冲突。因此,清代的法律对典妻明确加以反对,但社会现实又使得清代的统治者不得不做出让步。

  清代顺治初年沿用《明律》对此也屡发禁令,但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宽松得多。《大清律例便览8231;户婚》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种宽松,几乎是认可了典雇妻女现状的存在,因为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同时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其结果不但不能遏止此风,反而波及到社会的中上阶层。

  总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上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导致离婚,随之失去对妻子的占有权,买者却相应地获得这种权利。雇妻则是男子以租赁形式转让妻子,在租赁期间仍然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却不再有夫妻生活,待期满后才能恢复。但无论典雇妻妾,都是封建夫权制的产物。

  事实上,清代的典妻现象是与父权制、夫权制相适应的,也是封建社会夫权、父权至尊至贵的伦理秩序的真实反映。

  (摘自台湾《历史月刊》254期 作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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